随着气温不断上升,游泳这项运动是不少人解暑降温的首选,但如果不去游泳池,而是选择“野泳”,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?近日,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“野泳”产生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。
学校放假期间 未成年人结伴水库野泳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2020年5月23日,当时正值醴陵市某学校放假期间。被告小李(化名)在校门口超市遇见同学小王(案外人,化名)和死者小张(化名),因事先在学校里产生的一些纠纷,小王让小李帮忙打架。当时小王见对方人多便去叫人,他找来了被告小赵(化名)、被告小孙(化名),以及当时同在一处玩耍的死者小周(化名)。随后,一行人返回了校门口超市,但对方约架人员已经离开。见状小李便提议一行人去某水库游泳,小周、小张、小赵、小孙表示同意。随后一行五人骑车,一起前往了某水库。
到达水库之后,小李、小周、小张将衣服脱在岸边下水游泳,小赵、小孙则在岸上玩手机。据了解,其实小张并不会游泳。事发时上述各被告均为未成年人。
戏水打闹最终酿成了悲剧
在游泳过程中,小李用手舀水泼小张,小张被泼后用手在脸上抹水,小李又趁小张不注意,用双手压在小张的双肩上并用力往下压,导致小张头没入水中并呛水。小张浮出水面后,小李又趁小周不注意,以同样的方式从后面将小周压入水中,这次没有上一次那么幸运。小周被倾入水中后,挣扎中竟与一旁的小张纠缠在一起,很快二人便滑入深水区。
小李见状试图营救,未果后只得游回岸边,此时小张、小周已沉入水底。岸上的小赵赶忙将附近的渔网递给小李,可当小李折返游回时,小张、小周二人早已没了踪影。小孙见状表示要去叫人帮忙,可是被小李叫住了。
不久后,渔夫郑强(案外人,化名)恰巧划船经过,见几名孩子神色异样,便询问是否有人溺水,但小李予以否认。事后,小李、小赵、小孙商量不能将事情的真实情况告诉他人,并统一了口径。
2020年5月24日,经小张、小周的家人反复追问,小李、小赵、小孙三人才交代事情经过。当天小张、小周的尸体被打捞上岸。
据了解,本案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捕。
悲剧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?
事后,小张的家属将小李、小赵、小孙及其监护人,几人就读的醴陵市某学校,醴陵市某水库管理局起诉到了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小张、小周以及小李、小赵、小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结伴外出玩耍,彼此间应当互相照顾、帮助,五人到具有安全隐患的水库边玩耍甚至游泳,在其年龄、智力认知范围内均应当意识得到可能的危险,彼此间应相互提醒,注意安全。
小李是去水库游泳的提议者、带路人,应承担侵权行为的起因责任。在游泳过程中,小李先后将小张、小周按入水中,导致小张、小周溺水,自己未能施救成功后,还制止同伴呼救,并隐瞒事实,最终导致同伴溺亡,其对侵权行为的经过和结果均应负主要责任。小赵、小孙在小张溺水后,没有采取呼救等措施,事后亦与小李协商并实际隐瞒事实,对小张的死亡结果亦负有一定的责任。
小张在明知自身不会游泳的情况下,仍下水游泳,不注重自身安全和自我保护,导致不幸溺亡,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。并且,原告小张的家属没有尽到监护、看管的责任,对本次事故结果亦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另外,法院认定水库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,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;醴陵市某学校也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之责。
最终,法院依法确定由小李承担50%侵权赔偿责任,小赵承担10%侵权赔偿责任,小孙承担10%侵权赔偿责任,原告自负30%责任。小李、小赵、小孙三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造成他人损害的,则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